(1)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下稱本法)規定,因汽車交通事故致您受傷者,若對方車輛於事故時有投保強制險,則不論對方有無過失,您得於事故後二年內,不限次數檢具相關單據向對方車輛所投保之保險公司請求保險給付;若事故時對方車輛無投保強制險,您則可洽任一產物保險公司申請特別補償金(參照本法第7、14條、40條)。至於本案是否屬於給付範圍乙節,仍須視有關跡證才能判斷,受理公司將再依有關文件予以審查。
(2)另依照本法第25條規定,保險公司應於請求權人交齊相關證明文件之次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給付之。
(3)至於對方車輛之租賃契約、保險額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並非產險公司所得告知之範圍。有關和解或求償事宜,台端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逕循司法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相關網站: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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